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基本条件及运行评价
一、基本条件:
1、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,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;
2、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,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,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;
3、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,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;拥有技术水平高、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,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;
4、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、开发、试验条件,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;有较好的技术积累,重视前沿技术开发,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;
5、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。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,不得存在下列情况:
(1)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构成走私行为,受到刑事、行政处罚,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;
(2)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构成偷税、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;
(3)司法、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。
二、运行评价:
1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、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,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。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。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,并于评价年度的5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。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、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。
2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,依据评价指标体系,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,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。
3、评价结果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基本合格和不合格:
(1)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;
(2)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(不含90分)为良好;
(3)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(不含65分)为基本合格;
(4)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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